⒈ 抢劫的主犯。
引晋 干宝 《搜神记》卷二十:“歷十餘年,时所在劫盗, 昭之 被横録为劫主,繫狱 餘杭。”
1.其实《黑天书》第四律,倒也不是没有解法,最简单的便是劫主与劫奴之子,体内主奴两力共存,第四律不攻自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