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按户摊派。
引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三》:“当时府、县配户督限,有稽违则迫蹙鞭挞,甚於税赋。”元 王恽 《玉堂嘉话》卷五:“裴耀卿 迁 长安 令,旧有配户和市法,人厌苦之; 裴 一切责豪门坐买,豫给以直,僦欺之弊遂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