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特予宽免。
引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统制 王德 擅杀军将 陈彦章,臺鞫当死,帝以其有战功,特贷之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凡命官犯重罪……其坐死特贷者,多杖、黥配远州牢城。”
⒈ 特别宽宥。
引《宋史·卷二〇一·刑法志三》:「其坐死特贷者,多杖、黥配远州牢城,经恩量移,始免军籍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