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牙契税。
⒈ 牙契税。 宋 俞文豹 《吹剑四录》:“牙契钱者,人间买田宅,则投印契书。
引嘉祐 末,每千输四十, 宣和 末, 陈亨伯 经制增五六十, 绍兴 初, 孟富文 总制又增为一百,以三十五入经制,三十二钱半入总制,三十二钱半留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