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人划周天为十二次,以为木星一年行一次,十二年满一周天,故以十二年为一星终,用以纪年。
引《左传·襄公九年》:“十二年矣,是谓一终,一星终也。”杜预 注:“岁星十二岁而一周天。”宋 王十朋 《白帝城》诗:“火德重兴六合同,金行数止一星终。”